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7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1998〕6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 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