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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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

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从201811日起正式实施。《环保税法》第十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方法,第十条第四项同时规定不能按照这三种情形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环保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为规范我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定办法》)。

    二、《核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核定的对象。依据《核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和部分第三产业以及其他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关于核定计算方法。按照《环保税法》的规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在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情况下,按照本办法《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规定的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的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例:1.某医院,床位2800张,每月按时消毒,无法计量月污水排放量,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污染当量值为0.14床,医院当月的水污染物当量数=2800÷0.1420000,当月医院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20000×1.4元=28000元。

2.某饮食业,营业面积500平方米,无法计算月污水排放量,根据《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系数为430/月,当月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430×1.4602元。

3.某养牛场,规模500头,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污染当量值0.1头,当月水污染物当量数为500÷0.15000,当月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5000×1.47000元。

(三)关于核定程序。《核定办法》对纳税人核定程序进行了明确,即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核定申请,如实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核定征收方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内纳税人无异议,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有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做出复核结论,并告知纳税人。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所附《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及其附表。

(四)关于排污特征值系数的确定考虑到排污特征值系数测定的专业性,排污特征值系数平移沿用了《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7中的系数。对难以监测的施工扬尘,参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该系数表平移沿用了《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6中的系数。

(五)关于畜禽养殖业规模标准。根据《环保税法》第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办法明确了我区畜禽养殖业规模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厂(小区)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12号)标准执行。即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500头及以上;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或出栏100头及以上;蛋鸡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00只及以上;肉鸡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00只或出栏50000只及以上。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按照猪当量折算(折算标准参照相关技术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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