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
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
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7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应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严格依法行使核定权,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统一核定基数,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纳税人核定结果基本相当,推行核定信息公开,完善公开内容和程序,提高核定征收透明度。为了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此公告,对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征收管理,推行核定信息公开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成立核定定额民主评议领导小组,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和征收管理等工作。
二是统一核定方法及程序,确保个体工商户的户籍信息、纳税期限、申报征收方式、核定计税依据等信息保持一致。
三是个体工商户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和申请办理停、复业的,由原来分别向主管国税、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改为向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任何一方申请办理即可。
三、《公告》下发前后的政策衔接处理
《公告》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个体工行户定额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户纳税人税收管理的意见》(内地税字〔2014〕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