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为规范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近几年,新法实施、已有法律法规修改、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推进,现行的裁量基准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为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内政发〔2017〕32号印发)等文件精神,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修订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试行)》,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制定原则
(一)贯彻“首违免罚”精神
根据《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明确不予行政处罚。
(二)明确执行适用前提
在公告中明确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前提下适用《裁量基准》。
(三)体现法律指引作用
在本次制定《裁量基准》时,对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规定了较轻的行政处罚;对拒绝检查且未及时改正的,或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较重处罚,这有利于引导当事人配合检查,积极整改,体现法律引导作用。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采取了按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的方式,共分7大类42个税务行政处罚项目。其中7大类为税务登记管理类、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违反税务检查类、违反发票管理类、违反纳税担保类。
四、施行时间
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本公告施行时间确定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