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几点建议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16年来,地税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税费并重的原则,健全征缴制度,完善工作流程,优化缴费服务,征缴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费收入逐年递增,为深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升社会保障能力、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日常的征缴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结合allsports365.com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实际,就如何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提出几点建议。
一、 社会保险费征缴现状
allsports365.com自2001年承接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以来,始终坚持“税费并重,税费统征”的原则,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无论从征收规模,还是征管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具体表现为:一是征收费种的扩面。由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三种保险费,征收扩大到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五大险种的征收。二是收入规模的扩大。由2001年的*亿元增加到2016年*亿元,16年来,增长了*倍,累计征收社会保险费*亿元。三是征收方式多元化。由以前的缴费经办人到税务大厅面对面征收方式,发展到目前的多元申报,即缴费经办人到任何缴费窗口进行申报缴费,也可通过网络、手机可实现申报、缴费等。四是征缴成本的降低。充分利用税务部门的职能,坚持税费征缴“一窗式”的管理模式,统筹开展税收征管和社保费征缴工作,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成本,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和投入。五是社会认可程度的提高。最大化利用地税征缴部门点多、面广,覆盖率大的优势推行“一窗式”、“一站式”、全城通办等缴费模式服务缴费人,利用税宣的契机,拓展政策宣传渠道,提高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意识,逐步形成政府支持、部门配合、缴费人理解的良性互动局面。
二、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现行的征缴体制使人社、地税责任不清导致征管脱节。目前,包头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确立社会保险关系来核定人员、险种、缴费基数。地税部门按照人社部门转来的信息办理缴费登记、进行征收。通过这些年的运行实践,这种体制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和干扰社会保险费正常征管的因素。一是由于社会保险费的投、停保登记、缴费计划下达、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等工作都是由人社部门具体负责,地税部门的职责只是按照人社部门下达的缴费计划进行征收或催缴,导致征收和管理“两张皮”,地税部门不能充分发挥掌握纳税人信息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的优势,社会保险费征收处于粗放式管理局面。二是人社部门对企业当年应缴费额是凭借以往的历史资料及社会的平均工资水平来核定,实际工作中存在缴费人对当月的险种和数额有异议,缴费人必须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对、纠正,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开具变更计划表或核定单,缴费人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导致缴费人一次缴费要跑多个部门才能完成,手续繁琐,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缴费人的抵触情绪。
(二)地税系统和人社系统信息传递不畅造成工作效率低下。随着信息化建设的飞速发展,传统的各自独立的征管方式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费征管。一是社保、地税、财政、银行等部门间没有统一的征管软件,导致各方信息不畅,基础数据收集难,共享程度低,制约了工作效率的提高。二是人社部门和地税虽然实现数据的联网,但由于人社部门的金保工程和地税部门的社保费征缴三期工程开发是为了满足各自的工作需要,适应各自的工作流程,联网只能实现日常征收时核定数据的提取,由于数据瞬息变化,使得征收管理工作中出错概率大,统计分析结果准确性差。三是人社部门各个险种的管理部门分工比较细,职能有交叉,地税部门通过打包的形式把征缴的数据以及相应的物理票据回传给人社相关部门,由于记账的口径不一致,年底对账时在很大的程度出现银行、地税、人社及相关部门数据不一致,帐实出现不符,给缴费人享受待遇造成了阻碍。例如,人社部门养老中心记账从核定到入库是具体到企业的每一个职工,地税部门记账是针对每一个企业。如果出现职工退休需要清理以前年度欠费的情况,人社部门的核定中心就会重新核定一个计划单,地税部门重新增加核定基数,不冲减企业欠费,就会产生地税、人社部门企业欠费数据不一致,造成地税部门欠费不准、失真,数据虚高。
(三)地税部门征收权有限不利于体现税务部门执法刚性。一是从2001年社会保险费转到地税部门征收以来,所依据的《社会保险费的暂行条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地税部门、人社部门的职责,都是在当地政府的要求下,履行自己职责,地税在征收主体上处于“代征”地位。二是《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对延迟缴费的行为加收滞纳金、对责任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等赋予了职权,但由于缺乏程序法的保障,地税部门在实际的执行中可操作性低、难以行使,导致地税部门对拒缴、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缺乏执法刚性。
(四)企业职工对社会保险费的认识不足使得缴费基数不实。一是有些部门的领导和企业负责人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性还缺乏必要的认识,缴费态度并不是积极主动,部分缴费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消极应付甚至拒绝缴纳。二是由于我们的地区是欠发达地区,职工的平均工资较低,事实上许多企业的员工工资水平远远高于最低缴费基数,在实际的工作中,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考虑,往往选择最低缴费基数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在社会平均工资60%-300%的上下限范围内选择60%档来缴纳,从而造成缴费基数不实,社会保险费少缴的情况。
三、 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建议
(一)改变征缴体制,确立地税部门主体地位。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通过近十几年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模式的探索,全国各地有20多个地区实行“地税征收、财政监督、社保发放”模式来管理社会保险费,运行中体现出了很大优越性,也存在一些弊端。就包头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笔者认为应该学习和借鉴厦门市、广东地区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先进经验,变地税部门的半责征收为全责征收,即人社部门将核定环节交由地税部门负责,实现地税部门全面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缴费登记、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等相关工作,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递给人社经办机构记账。一是地税部门不再是社保费的代征部门,而是成为了社保费的征收主体。可以有利于发挥专业队伍的效能,降低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成本,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规范社保费从缴费登记到划解基金账户的全流程程序管理,完善收支分离实现多方参与的相互制衡机制和立体监督。二是人社部门将从繁重的收费事务中解脱出来,着力提高社会保障行政改革,强化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服务绩效,履行政府社会保障职能,建立以社会保障受益人为中心的服务体系。
(二)规范工作机制,夯实社会保险费的基础管理。充分利用地税部门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生产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掌握以及多年来积累的税收的征管经验,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提供准确有效的依据,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管行为,提高企业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准确程度。 一是完善“税收式管理”的户管制。把税收管理的户管制度引申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中,建立税收、社会保险费“一档式”管理,完善管户的基础资料和信息档案,科学设计征管报表和征缴台帐系统,真正实现税费的同征、同管、同查、同考核、同奖惩的管理制度,实现了社保费的“税收式管理”。二是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目前由于缺乏硬性的法律做依据,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税收相比随意性大。实际征缴中,建立健全一系列征收管理制度,探索改进征缴业务流程,有效的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转变。三是建立人社、地税、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定期沟通机制,最大限度的清理漏征漏管户,扩大参保范围。对欠费户的管理要分析其成因,按照“杜绝新欠,清理陈欠”的原则,对未及时缴费的单位进行催缴,对欠费大户以及历史陈欠采取积极协调和督促检查的方式,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率。
(三)强化服务质量,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效率。一是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全面提高地税人员素质。充分利用营改增后地税干部人员充裕、税收会计业务精通的优势,定期举办社保业务、计算机技能培训班,提高参训面,使地税干部成为税收、社保业务知识的多面手,充实到社保一线工作中,提高服务质量。二是创新方式,优化载体,多元化方式服务缴费人。地税部门的信息化网络技术和社保费征管软件,已经实现了自治区范围内联网。通过现有征管软件和内控系统,对费源情况实行微机监控。 进一步挖掘潜力,拓展征管软件的信息功能,逐步推广财税库银的应用,扩大网上缴费和手机缴费用户,探索设立自助终端缴费等方式,更加方便服务缴费人员。三是公开承诺,特色服务,体现人性化服务。在办税大厅设立政策咨询岗和税费政策微信二维码识别专栏,开辟老年人和残疾人绿色通道来满足不同服务群体。缴费窗口人员设立AB岗和预留窗口,以应对缴费高峰期。落实好“首问负责制”的内容,将“一窗式”“超市式”服务达到最优化。
(四)争取多方支持,完善社会保险费保障体系。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涉及征收、划解、发放、追欠及监督等众多环节,需要税务、人社、财政、审计等多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参与。地税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做的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一是主动争取政府的支持。对征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查研究、分析,向政府提交专题报告和请示,取得政府的支持。二是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席制度。健全与人社部门、财政部门、银行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数据传递和工作沟通机制,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和文件会签制度,解决征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部门间的工作协作配合,整理联动。三是加大社会保险费缴费宣传。加强社会保险费重要性的宣传,让参保单位职工充分了解社会保险费对减轻职工负担、保障职工生活的重要作用,提高职工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加大社会保险费政策宣传,提高缴费人对社保基金管理的信任度。运用法律手段,对缴费意识淡薄和故意欠费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降低其社会公信度,保证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纳。(刘润花 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