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头市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几点思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还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附加税。目前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构成纳税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外国企业在我国取得国际运输收入;以及外国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投资、跨国贸易和人员的流动使得所得税管辖权的国际交叉、税源的国际流动越来越复杂,频繁的跨国经济流动创造了越来越多的非居民税源。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现状
自2000年实现第一笔外籍个人所得税收入起,包头市地税局涉外分局顺应形势发展需要,立足实际,积极主动想对策、抓管理,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将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由一般性管理工作向重点国际税收业务转变,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数据略)
(一)从无序管理向信息管税过渡。涉外分局从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控管入手,与国税、工商、外管、文化、公安、商务、海关、发改委等相关单位逐步建立沟通,努力拓宽非居民企业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涉外分局对非居民税收的管理完成了从最初“等”、“碰”、“守”的无序管理向信息管税过渡。2011年-2016年涉外分局通过获取上市公司年报,累计征缴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所得预提企业所得税4060万元;2012年-2016年从外汇管理局获取对外付汇信息2000余条,通过信息比对,及时联系付汇企业,了解相关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等信息,对企业代扣代缴行为进行辅导。可见,信息管税既查找和堵塞了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漏洞,也提高了涉外分局非居民税收源泉扣缴和源头管理水平。
(二)多项措施并举,堵漏增收。一是规范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程序。逐步明确并规范了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六步工作流程,即识别非居民企业和个人、明确所得和收入性质、判定所得或收入来源地、确定税基和适用税率、履行申报或扣缴、运用税收协定。二是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深入居民企业进行非居民税收代扣代缴义务宣传,为企业做好辅导工作,同时落实好扣缴登记及合同备案制度。2010年-2016年,涉外分局实现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5367万元。三是严格税收协定待遇执行程序。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必须以申请为前提,经审批或备案等程序后方可落实,严格防范税收协定滥用,防范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避税。2011年—2015年涉外分局共办理5笔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严格履行执行程序。
(三)优化纳税服务,面向全社会进行非居民企业税收宣传。一是在申报方式上,为方便异地的非居民企业和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申报,涉外分局开通了邮寄申报途径;在税款入库上,2015年初又在我市各区设立了5个异地税款入库暂存专户,异地税款无需中间环节直接缴入国库,规范税款入库途径。二是在非居民税收宣传方面,制作非居民税收业务联系卡和宣传资料,向所有管户、代扣代缴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发放;在办税服务厅大屏幕上滚动播出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流程及“一带一路”税收政策;建立国际税收微信群,点对点地向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和中介机构不间断地进行法规政策、登记申报、合同备案、税收协定等内容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强调非居民税收业务中居民企业的代扣代缴义务,不断提高非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的纳税遵从度;与市局主管部门和国税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一带一路”税收宣传活动,走访我市“一带一路”及走出去企业,共同了解企业的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及在税收方面存在的疑惑和困难并竭力帮助解决。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涉税信息来源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在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中一些重要信息需要依靠相关部门协助提供,但由于法律法规对于此类部门间的协作仅有原则性要求,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定,各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不明确,完全依靠人情关系和相互间的工作配合与支持显然不具约束力,无法保证涉税信息的及时、完整和准确。例如,涉外分局在与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商务局等部门索取涉税信息时就曾受到以“企业涉密信息不能公布”、“上级部门不允许”、“我们的信息不全”等等为借口而被回绝。同时,作为税务管理部门,对非居民企业的涉税信息获取渠道较为单一,不能有效地发挥信息技术手段和拓展外部沟通渠道,以及充分利用国际情报交换系统,以获取纳税人有价值的涉税信息;此外,国地税之间缺乏衔接与协调,一些重要的涉税信息不能有效传递或传递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信息资源的闲置与浪费。
(二)境内居民企业扣缴意识薄弱。《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然而目前,我国境内居民企业扣缴意识薄弱,协管尚不到位,原因有二:一是政策宣传不够。非居民企业税收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专业性较强,境内企业对非居民税收政策还比较生疏,急需税务机关做好政策宣传与辅导。二是思想上不够重视。一些发生非居民业务的境内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不甚了解,把源泉扣缴协管错误地当成“份外事”,或是对代扣代缴义务有所了解,但怕影响对外经营合作与交往,而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三)纳税人避税手段多样,监管难度大。非居民企业为降低在所得来源国的税收负担,争取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会进行特定的经济安排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增加了监管难度。如:非居民企业通过在避税地设立空壳公司转让境内公司股权逃避我国税收;非居民企业通过在境外支付在境内的劳务报酬方式逃避我国税收;非居民企业通过“夹层公司”间接转让股权进行避税;滥用税收协定等等。
(四)非居民企业税收调查周期长,取证难。非居民税收具有隐蔽性强、流动性大的特点,多数关联方在异国或者异地,难以进行有效沟通,交易细节难以掌握,只能通过境内居民企业协助才能获取有限信息线索。如涉外分局2015年、2016年分别在**企业和**医院了解到有个别合同可能涉及非居民税收,需要关联方提供相关资料时,由于关联方企业均在外地,联系沟通、获取信息有较大困难,即便提供了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也无从考证。
(五)专业性人才缺乏,征管力量薄弱。非居民税收业务繁杂,政策性强,对税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但目前涉外分局人员较少,可以作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专业人才更显不足,这已经成为制约涉外分局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提升的瓶颈。
三、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非居民企业税收在思想认识、信息共享、管理机制、管理能力、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可改进之处。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非居民税收工作是维护我国税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放松非居民税收的管理不仅会导致税收流失,更重要的是将对国家税收主权造成严重的危害和损失;另一方面,非居民税收工作的各环节都要与涉外企业和外籍人员打交道,非居民税收管理在维护国家形象和权益的同时,也在展示着国家、政府和部门的形象。因此,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不仅具有经济意义,更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税务干部更要牢固树立国际税收“税少而意义重,量小而作为大”的理念,切实抓好非居民税收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非居民税源存在跨境管理、定性困难和税收管理要求高的特点,准确快速的捕捉信息是加强非居民企业管理的关键。由于其特殊性,相关涉税信息比较分散,单靠地税部门难以全面及时掌握,因此迫切需要加强与国税、商务、发改委(局)、建设、工商、教育、文化、劳动等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行业协会等各个渠道,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合力出击,及时掌握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的经贸往来、代扣非居民纳税人增值税、银行对外结付汇数据等有关信息,便于实行跟踪管理,确保在非居民企业的管理上做到“三早”,即早发现涉税线索,早跟踪实施管理,早实现税款入库。
(三)强化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责任意识。加强扣缴义务人协税护税能力是提高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手段,提高扣缴义务人协助管理的主动性、自觉性是非居民税收工作的重点之一。一方面要加大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力度,从非居民企业税收的基本政策、资料提供、扣缴流程、应扣缴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责任和扣缴期限等方面对境内居民企业进行宣传和辅导,制作宣传册并进行分发 ,不断增强代扣代缴企业对非居民信息的敏感度。另一方面加大对不履行扣缴业务,不进行合同备案行为的惩戒力度,督促负有扣缴义务的居民企业按税法规定及时报送资料并履行扣缴义务。
(四)强化宣传,坚持纳税服务前置。继续通过电视台、报纸、广播、税收微信群、QQ群、微信公众平台等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加大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宣传力度,辅导企业办理备案,及时回复纳税人疑问,同时联合国税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专题培训,通过案例分析、新旧政策对比等形式,宣讲非居民企业税收基本政策、合同备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税款扣缴等政策上的要点和难点,将非居民税收宣传渗透到每户企业的日常征管中,帮助企业大大减少因不了解政策而可能产生的各种税务风险。
(五)运用大数据手段开展国地税合作。为了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完税情况,规范非居民企业征管流程,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金三系统建立新的模块,国地税实现四个“协同”:一是协同做好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资格判定。实现国地税之间《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传递表》的信息传递,共同确定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的资格判定。双方任一方对非居民企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提出质疑或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非居民纳税人已构成常设机构,但未履行合同项目备案和纳税申报义务的,要及时告知对方并予以反馈。二是协同做好非居民源泉扣缴管理。双方通过按月传递《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传递表》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的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信息,发现存在对方管理的非居民税源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三是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40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居民企业在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一般无需向地税机关备案。国地税之间要按月传递《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双方任一方从外汇管理、商务局等部门获取的对外支付信息要实现共享。四是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双方任一方在开展反避税调查时,对涉及对方管辖税种的反避税调查信息要通过《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及时传递,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确保工作协调一致。
(六)强化培训,提高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能力。一是扩大培训范围。非居民企业税收存在较强的时效性和隐蔽性,多数非居民企业业务合同隐藏在国内居民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单靠个别税干无法及时准确地完成征管工作,因此要加强全员非居民税收业务培训,提高全体税干非居民税收风险管理意识,建立一支业务过硬的专业化管理团队。二是扩充培训内容。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提高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能力,应注重四个方面的培训:一是企业所得税并侧重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培训,提高全体税干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敏锐度。二是企业财务数据中的应付利润、利息费用等内容的信息分析和企业股权结构、融资资本、负债结构、董事会决议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合同及第三方信息应用,进一步提高专业化技能。三是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外语等跨学科知识的培训,以适应国际税收的快速发展。四是谈判要领、调查程序、取证方式的知识更新,加强税务人员自身工作风险防范。 三是改进培训方式。鉴于我市非居民税收案例少且单一的情况,今后不仅要继续采取“请进来”的方式,邀请国内大型中介机构的税务讲师通过真实的案例分析,系统讲解、归纳国际税收智慧和经验,还要“走出去”,多参加非居民税收理论学习,向先进地区学习好的征管办法用于指导我市非居民企业税收工作实践。
近年来,全国非居民企业补缴巨额税款案件频频发生,为我市乃至我区非居民税收工作既敲响了警钟又提供了思路。2017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就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了“要紧紧围绕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从职能定位完整、法律体系完备、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手段先进、组织保障有力、国际地位提升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国际税收治理体系”的新要求,意味着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阶段。涉外分局也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秉承这一精神,加大对非居民企业境外股权转让、受益所有人审查、限售股解禁等方面的管理力度,为祖国守好税收国门,树立良好国际形象。(谢雨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