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营改增”时代税收权益划分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12-13
来源:三分局张海宝

   2016年5月1日为了优化税制结构、革除税制弊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国范围内将试点全面铺开。随着“营改增”的成功对地税贡献突出、影响深远的营业税结束辉煌成为历史,地税系统将面临着严峻的困难,将迎来全新的挑战。因此,应对"营改增"后对地税部门的影响成为了地税系统干部无法回避的责任,对如何持续跟进后“营改增” 时代税收权益划分问题做出恰当的应对也成了我们认真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一、营改增对地税部门的影响

  (一)地税收入明显减少。多年来,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源的主体和支柱,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收入的稳定性、管理的可控性、对相关税种的带动性、对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性,都是其他地方税种所无法比肩的,因此一旦改为增值税征收,地税收入将出现雪崩式下滑,并由此对地税部门带来一系列影响。移交国税部门后,将对我们的税源管理和全年税收任务的完成还是有很大影响。

  (二)主体税源的带动作用缺失。“营改增”后,地税部门行之有效的以票控税的手段将随之失去功效,纳税人尤其是零散户纳税人在国税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将有可能无视地税管理,有意无意地避开申报地方税费这一环节,相关的所得税、城建税等地税收入难以得到保证,主体税源的带动作用缺失,漏征漏管的风险增大。纳税人增值税附属税种管理弱化。虽然改革试点行业营业税转为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征收,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属税种仍由地税部门征收。由于与国税部门信息无法实时交换,只能依靠定期比对补征的方式进行弥补,时间滞后且增加额外工作量,而对于流动性纳税人更是存在较大的税款流失风险。纳税人所得税征管难度加大,“营改增”之前地税部门为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相关规定在代开货运发票时附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但是“营改增”之后国税部门对地税部门管户的所得税在代开发票时不再予以附征,而部分货运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成本核算混乱,不附征大大增加了征管难度,造成税款流失。

  (三)地税机关影响力下降。一是“营改增”带来地税收入的大幅度下降,地税部门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将大幅度缩水,地方财政对地税的倚重程度、地方政府对地税的青睐程度将随之减弱;二是“营改增”可以革除营业税制度本身的弊端,有利于优化投资环境,让纳税人得到更多的实惠,但是因为这种实惠是“营改增”后实现的,纳税人自然对国税部门感恩有加,而地税部门多年来的管理、服务会因此受到质疑、否定甚至非议;三是对于任何部门来说“有为才能有位”,“营改增”后造成地方税源的严重下滑,地税部门做大蛋糕的愿望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作为,无法上位。

  (四)地税干部思想情绪有所波动。一是营业税作为地税部门的主体税种,一直以来倍受地税干部钟爱,并为此付出了心血汗水,倾注了真情实感,因此成就了这块蛋糕的更大更强,一旦转手易人难免会有失落感;二是“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失去了可以支撑半壁江山的主要税源,地税收入在一段时期内会有明显的下滑,地税干部的自豪感、自信心将因此受到沉重打击;三是“营改增”后地税收入规模缩小、部门地位削弱的同时,整个机构的发展趋势难以明朗,地税干部个人的未来走向也因此扑朔迷离,思想波动在所难免。

  二、应对“营改增”不利影响的建议

  (一)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培植新的税源。有源必有税,源多税必大。做大做强地方经济才是解决地方财政困难、缓解财政压力的根本出路。因此,地税机关应进一步践行“提高征管质量应收尽收,着力培植税源应免尽免”的征管思路,积极从税收角度帮助政府推进重点产业发展,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抓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促企业上规模、上台阶,不断做大经济总量,在经济增收上下功夫。要进一步加强征管,挖潜增收,开展好税源调查,坚持依法治税,加大稽查力度,在管理增税上下功夫。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将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固定税源上,深入研究政策,在政策增收上下功夫。总之,从短期来看“营改增”确实可能出现地方财政税收减少的问题,等到“营改增”真正推广后,随着相关行业竞争优势的上升,地方财政收入不会减少很多,而且“营改增”后特别是服务业税负从5%降到3%,可以大幅带动服务业发展,这从中长期来看绝对是利大于弊。所以,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拓展地方税源,确立税源支柱,合理设计计税依据,适当扩大征收范围,弱化对流转税征管的依赖程度,增强对地方税种的控管力度,并因此促成地税收入质的增长。

  (二)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收质量。按照“有为才能有位”的思路,进一步在“为”字上做文章,唤醒“再为才能保位,善为才能上位”的责任意识和"无为就得换位,不为即是退位"的危机意识。“营改增”以来,给我们现行的征管工作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现行的征管方式和理念是否还能适应新税制下的纳税服务的要求呢?一是要立足现实做好税源精细化、专业化管理。“营改增”纳税人涉及的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征缴入库和财税库银联网的设置等问题,与国税部门建立和完善税款委托代征机制,确保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实现税款不流失。以科学的管理提升征管质量,化解管理风险,抓好专业化、信息化管税工作,建设和完善新的税源管理机制,以税收管理员的责任心与信息化管理的严密性进行互补,形成合力,增强活力,重新构建"营改增"后的地税形象;二是整合资源,优化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在“营改增”试点改革中,征管工作已经呈现出了一些相应的问题,急需对整个基础性征管工作进行资源整合,优化纳税服务体系。需要做到征管机构下沉,真正进入税收管理的第一线直接面对纳税人,明确岗位责任,直接由目标管理人员统筹负责,增强纳税服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地位,使地税机关的整体资源优势得到体现,建立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三是要坚定将小税种做大的决心,并付诸行动,使之形成规模,达到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效果,使小税种也可以成为地税增收的重要因素,弥补“营改增”后税源的减少给税收造成的影响。

  (三)“营改增”是新时期税制改革的必然结果,对纳税人、税务机关和地方财政都带来了不同的影响,也对我们地税系统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因此,非常有必要重新确定“营改增”后税收征管工作基本目标,并围绕这个目标不断加强税收征管,对纳税人而言要尽快让纳税人全面熟悉“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规定、征收管理规定、相关系统操作要求以及会计核算要求,确保其能够遵从新规定。对地税部门而言要针对“营改增”税收政策和管理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采取税收征管措施,切实提高“营改增”税收征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实现“营改增”后新的征管目标,适应税制改革后的征管工作的变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我们既要有长远规划,也要有近期措施,转变征管理念和工作方式去适应大环境,在今后的工作中为我们地税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力量。

  (四)作为中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设成熟定性的税制体系的重头戏,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的落地,不仅对地税机关的管理对象、管理手段产生了直接影响,而且对地税机关现行管理机制和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 应对营改增后中央和地方税收对策

 (一)适应形势,重构后营改增时代地税管理体系配置。进一步优化征管机构设置。根据自然人特点,探索配套税收管理模式,成立与地方政府紧密切合的、属地化程度较高的税源管理机构,借助基层区、街道、社区等地方政府部门,协同做好自然人税收的协税护税工作。也可以尝试专门增设自然人税收的专业化税源管理机构,如自然人不动产税收管理局等。

  (二)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一是增加大数据信息采集、录入、分析人员,提高风险管理疑点生成推送的有效性。二是建立社会保险费(基金费)管理专业人员队伍,在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数据生成、催报催缴、欠费处置、举报受理和强制执行等管理环节建立专岗负责制度。三是增加纳税维权服务人员,建立面向自然人的专业服务团队。

 (三) 进一步完善自然人征管体系。一方面应建立自然人纳税人申报、征收、催缴和强制执行等一系列有效机制;另一方面要大力完善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和扩充自然人数据库,强化对自然人和非经营性财产的税收风险管理。

  (四)明晰重心,创新后营改增时代地税管理服务手段。转变思路,加强比对,建立“资金+发票”管理链条。从以往依赖发票转变为关注资金流转,探索将资金流作为新的地方税收管控手段,建立税收控管新模式。一是重视加强银行账号管理工作。开展资金信息风险管理,对疑点户与银行对账查证。二是建立资金流与国税发票信息的稽核制度,掌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购进、土地购进和房屋建设等与地方税收税基密切相关的信息,实施税源管理。

 (五)对照规范,狠抓规范,推进“国税+地税”深度合作。一是抓好税款委托代征,将临商经营的所有地方税收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委托国税代征,减少税收流失。二是全面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联合办税,一窗通办国地税事项,在纳税人开票缴纳国税同时一并申报地方各税。三是切实加强信息共享,依托国地税合作平台,在纳税人开具发票缴纳国税的同时及时从国税部门获取纳税人开票和纳税信息,加强地方税收征管。

  (六)合力共治,优化后营改增时代地税管理外部环境。建议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义务、法律责任,明确对自然人进行税收强制和行政处罚的依据、措施、程序以及具体可行的手段工具。二是建立自然人终身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通过纳税识别号追踪收入来源,掌握纳税人

  (七)建议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体系。一是建立纳税人金融与税收信息共享制度。对企业与自然人在经济活动中达到一定金额的对外支付,由金融机构定期传递给税务机关,及时纳入税收监管。二是加快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将纳税人涉税信息作为国家基础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将纳税信用情况与其信贷、评级和各类评先优惠结合起来,让诚信纳税人处处得便利和实惠,让失信纳税人处处受限制。

 (八) 建议加快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将各项社会管理(服务)与地税的征收管理(服务)融合,完善第三方数据共享机制,确保地税机关及时、准确获取涉税信息,及时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建立地方财产性税源信息管理平台,汇聚并关联应用房产、土地、车船、价格评估等涉税信息;加强地税与社保部门的协同,夯实自然人数据库建设,将个人所得税明细建档与社保参保缴费、企业所得税工资列支相关联,做到税费同征同管,互相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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