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纳税辅导宣传册

发布时间:2016-11-1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和《自治区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内工商发〔201630号)的规定,自20161118日起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统一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以下简称“两证整合”)。

一、什么是“两证整合”?

“两证整合”是指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部门

“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的“两证整合”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二、为什么要实施“两证整合”?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重要主体形式,个体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快推进“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

三、“两证整合”会给个体工商户带来哪些便利?

“两证整合”有利于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减少资料重复报送,缩短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减少纳税人“多头跑”。有利于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两证整合”前(20161118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一律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不作强制换照要求。

五、“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有什么变化?

20161118日起(下同),新开业的个体经营者只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不需要再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六、“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换照)登记有什么变化?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申请换照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换照)登记。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到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个体工商户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失效,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缴还原税务登记证件。。

 七、“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有什么变化?

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要先填写《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表》,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受理税务机关清税完毕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八、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获得更详细的涉税信息?

在办理涉税事项遇到问题和困难时,请拨打咨询电话:12366

更多“两证整合”信息请关注税务部门微信公众号和工商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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