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开具

发布时间:2015-07-02
来源:

·          【事项名称】
  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开具
  【事项描述】
  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内蒙古地税局官方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内蒙古地税局官方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原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         说明: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6/n2199823/n2199853/n2200187/c2305578/part/2305593.jpg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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