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开具
· 【事项名称】
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开具
【事项描述】
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内蒙古地税局官方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内蒙古地税局官方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 【办理流程】
·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