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发布时间:2015-07-02
来源:

·         【事项名称】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事项描述】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或者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的,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省税务机关指定部门。
地址:所在省税务机关指定部门,具体地址可在内蒙古地税局官方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内蒙古地税局官方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省税务机关15个工作日内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报送资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及电子版

原件

3

 

【基本流程】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6/n2199823/n2199833/n2199923/c2316221/part/2316242.png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温馨提示】
相互协商程序适用的税种按照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为涉及所得或财产的税收。相互协商程序适用的税种不限于税种范围条款所规定的税种的,中国居民(国民)也可以就其他税种引起的争议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