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 【事项名称】
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事项描述】
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发生涉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相关业务,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者接受劳务,在签订有关合同后,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项目备案,包括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变更、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款项支付情况备案四项内容。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内蒙古地税局官方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内蒙古地税局官方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等备案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等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办理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
1 |
原件 |
1 |
||
2 |
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 |
复印件 |
1 |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
3 |
与经营业务相关的资料 |
原件 |
1 |
· 2.纳税人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1 |
||
2 |
复印件 |
1 |
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交税务登记证,不需要提交合同资料、协议资料 |
|
3 |
合同资料、协议资料(中文) |
原件 |
1 |
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交 |
4 |
税务代理委托书 |
复印件 |
1 |
非居民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提交 |
5 |
非居民企业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
原件 |
1 |
非居民对有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提交 |
· 3.纳税人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变更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1 |
· 4.纳税人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款项支付情况备案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1 |
||
2 |
付款凭证 |
复印件 |
· 【基本流程】
·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
【温馨提示】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