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事项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1. 纳税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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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件 |
1 |
· (二)条件报送资料
1. 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纳税人,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3 |
· 2. 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纳税人,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适用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
适用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 3. 涉及政策性搬迁的纳税人,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
复印件 |
1 |
|
2 |
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
复印件 |
1 |
|
3 |
拆迁补偿协议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4 |
资产处置计划和其他与搬迁相关事项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5 |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 4.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
原件 |
1 |
|
2 |
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
原件 |
1 |
·
5.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纳税人,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 |
原件 |
1 |
企业留存备查 |
2 |
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的其他相关资料 |
原件 |
1 |
企业留存备查 |
· 6. 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法人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1 |
|
2 |
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
3 |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4 |
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 7. 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保险公司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
原件 |
1 |
· 8.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的纳税人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
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4 |
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 注: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9.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其总机构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1 |
||
2 |
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
原件 |
1 |
|
3 |
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
原件 |
1 |
· 10.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其分支机构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复印件 |
1 |
需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
|
2 |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
原件 |
1 |
· 1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总机构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
12.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 13.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企业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2 |
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 14.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居民企业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1 |
· 15. 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
原件 |
1 |
· 16.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1 |
· 17.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提供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1 |
||
2 |
申报资料 |
原件 |
1 |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2表单 |
· 【基本流程】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3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温馨提示】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2.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