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税规定

发布时间:20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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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建税一般不应以减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
    2、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及“三税”减免情况下城建税的处理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民政企业“先征后返”情况下城建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享受流转税“先征税、后返还”的民政福利企业,返还中不包括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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