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减免税指南

发布时间:20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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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备案类减免税

 

 

 

序号

项目

政策规定

文号

发文时间

提供资料名称

1

学生勤工俭学

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1213

⑴学生证;
⑵学校出具的身份证明。

2

残疾人员提供劳务

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财税[2007]92

2007615

残疾等级证明

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取得的以下收入免征营业税:   
1
、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销售转让借款方抵充贷款本息的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
2
、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
3
、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
4
、国有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取得的收入。

财税[2001]10

20001222

 

4

被撤消金融机构

对被撤消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消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3]141

200373

人民银行撤销金融机构文件

5

地方金融机构

按规定免收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的相关税收。

苏地税发[2005]156

2005819

 

6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00611日起20081 23 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以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税[2006]169

20061219

 

7

打捞局

20051l曰至20071231免征打捞局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财税[2005]31

200537

 

8

海运、空运收入

与我国签订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定或者换文的国家有关外国运输企业取得的海运、空运收入免征营业税

税收协定

 

 

9

地方商业银行

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3

19991231

 

10

专项国债转贷利息收入

1998年及以后年度国家将专项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1999]220

1999722

 

11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

财税字[1995]108

 

 

1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09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2000]94

20001010

指定的委托银行的证明材料及该银行与个人签订的住房贷款协议

13

外汇管理部门外汇贷款

200071日起,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78

2000919

 

14

国家助学贷款

20011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苏地税发[2002]55

2002427

⑴《国家助学贷款收入明细表》;
⑵《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⑶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资料。

15

专项债券利息收入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1]152

2001108

 

16

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来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75

2002530

 

17

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4]78

2004511

 

18

保险公司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1996]102

19961224

 

19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5]155

2005121

 

20

邮政服务

20061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财税[2006]47

2006419

 

21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200711日起20081231止,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7]21

2007227

 

22

教育劳务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4]39
财税
[2006]  3

200425
 2006年1月12

⑴相关部门的批准办学文件
⑵批准收费标准及收取费用的收费证明等资料

23

进修班(培训班)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6] 3

2006112

相关部门的批准办学文件

24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1213

⑴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证明;
⑵区县以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

25

科普基地

200611日起20081231,对科普单位(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地震台(),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55
财税[2006]153

200358
2006年12月5

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

26

宗教场所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1213

 

27

广播电视村村通收入

20071120091231,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7]17

2007118

 

28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20071120091231,对南京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宁价服[2006]381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7]57

200744

 

29

婚姻介绍

婚姻介绍,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1213

 

30

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
财税[2001]117

19931213
2001年7月2

 

31

医疗卫生机构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2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财税字[2000]42

2000710

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注册证明;
⑵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32

职业学校办企业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4]39

200425

⑴《校办企业证书》;
⑵与学校签订的有关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的章程,协议或合同文书;
⑶学校出具的校办企业经营者名单、职务;
⑷校办企业上缴利润证明(票据和校方证明);
⑸校办企业年检合格证书

33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1213

 

34

出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财税[2000]125

20001210

 

35

军队空余房出租

20048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4]123

2004728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36

美国船级社

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8035

199834

 

37

储备棉

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

1999422

 

38

储备肉和储备糖

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

19991231

 

39

国家部分储备商品

200611日起20081231,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6]105

2006816

 

40

华粮物流

200681日起2008l 231日,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6]157

20061214

 

41

常驻代表机构

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而进行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1996]165         国税发[1997]2

1996913
1997年1月2

 

42

军队服务性单位收入

200111起,对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和军人服务社为军队服务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11
 
财税[2001]187

1994422
2001年12月11

 

43

电影发行单位

200611日起20081231,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55
财税[2006]153

200358
2006年12月5

电影发行许可证

44

个人转让著作权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4]2

1994329

⑴转让合同;
⑵身份证;
⑶作品或有关证明。

45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1999101日起,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1999]273

1999101

经省(市)技术市场认定批复;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以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

46

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税发[2001]100

2001911

⑴国家批准从事科技项目的证明;
⑵科研单位证明(批文)。

47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发包)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002

1994329

⑴转让、发包(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合同;
⑵乡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证明。

48

个人销售普通住宅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国办发[2006]37

2006524

房产部门出具的地税联系单

49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10

1999729

⑴房产部门出具的地税联系单;
⑵有权部门批准建设自用住房的文件(证明)。

 

 

 

 

 

 

第二类:审批类减免税

 

 

 

1

科技企业孵化器

20081120101231,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7]121

2007820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2

国家大学科技园

2008年1月12010年12月3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7]120

2007820

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3

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2007年底前暂免征营业税。

苏政发[2006]53

2006418

国务院、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4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及在其基础上改建、扩建和配套增建的项目,对其建设期内涉及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887

1998511

⑴世行贷款项目单位提供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承包合同;
⑵工程项目决算单;
⑶开具的建筑工程发票。

5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

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1]118

2001818

⑴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减免税申请明细表;
⑵免税险种名称差别说明及省保监会证明;

6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内的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国税发[2001]37
发改企业[2006]563

200145
2006年4月3

 

7

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综治委[2004]4

200426

司法行政机关证明材料。

8

转业干部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3]26

2001824

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

9

随军家属就业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84

2000927

⑴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证明;
⑵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10

再就业(企业老政策)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财税[2002]208

20021227

⑴《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及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⑵《服务型企业收入明细表》。

11

再就业(企业新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江苏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财税[2005]186

2006123

⑴《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复印件;
⑵《服务型企业收入明细表》。
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及复印件;
⑷《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12

再就业(个体新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186

2006123

《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13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劳动部门认定,凭《南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其取得的劳务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自成立之日起,在三年内免征该劳动组织的营业税。

宁地税发[1999]197

1999715

⑴经年检合格的《南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⑵《南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税务备案登记表》;
⑶经劳动部门签章的《组织吸纳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花名册》;
⑷经劳动部门签署意见的《安置失业下岗人员情况表》;
⑸《就业登记证》。

14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93

200469

⑴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材料;
⑵《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15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每人每年3.5万元。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财税[2007]92

2007615

⑴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⑵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⑶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⑷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6

房改房销售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的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10

1999729

 

17

高校后勤社会化

200611日起20081231,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6]100

2006818

⑴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须提供省地税局审核确认为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证明;
⑵对社会化投资的学生公寓,须提供物价部门价格批准证明和高校统一收费证明。

 

 

 

 

 

 

                                                     纳税人具体办理程序
1
、备案类:符合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填写《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并准备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申请备案登记。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备案类减免税通知书》后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2
、审批类:符合审批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填写《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并准备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后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3
、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或申请审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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